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ღ★★◈,保障住宅共用部位ღ★★◈、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ღ★★◈,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烟台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ღ★★◈、法规ღ★★◈、规章及国家相关的规定ღ★★◈,结合我市实际ღ★★◈,制定本办法ღ★★◈。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商品住宅ღ★★◈、售后公有住房(含毗临建筑)ღ★★◈、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单独依法登记权属的车库和储藏室维修资金的交存ღ★★◈、使用ღ★★◈、管理和监督ღ★★◈,均适用本办法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资金ღ★★◈,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ღ★★◈、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ღ★★◈、改造资金ღ★★◈。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ღ★★◈,是指根据法律ღ★★◈、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ღ★★◈,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ღ★★◈。一般包括ღ★★◈:住宅的基础ღ★★◈、承重墙体ღ★★◈、柱ღ★★◈、梁ღ★★◈、楼板ღ★★◈、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ღ★★◈、门厅ღ★★◈、楼梯间ღ★★◈、走廊通道等ღ★★◈。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ღ★★◈,是指根据法律ღ★★◈、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ღ★★◈,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ღ★★◈。一般包括ღ★★◈:电梯ღ★★◈、天线ღ★★◈、照明ღ★★◈、消防设施ღ★★◈、无障碍设施ღ★★◈、楼宇对讲ღ★★◈、单元门ღ★★◈、绿地ღ★★◈、道路ღ★★◈、围墙ღ★★◈、监控设施ღ★★◈、路灯ღ★★◈、沟渠ღ★★◈、池ღ★★◈、井ღ★★◈、雨水污水管道ღ★★◈、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凯时尊龙ღ★★◈、非专业经营单位管理的供水ღ★★◈、供电ღ★★◈、供气ღ★★◈、供热ღ★★◈、通讯ღ★★◈、有线电视管线和设施设备ღ★★◈、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ღ★★◈。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为本市所辖芝罘区ღ★★◈、福山区ღ★★◈、莱山区ღ★★◈、牟平区ღ★★◈、黄渤海新区(开发区)ღ★★◈、高新区ღ★★◈、蓬莱区的维修资金专户管理机构ღ★★◈,负责维修资金专户的存储ღ★★◈、支付ღ★★◈、管理等有关工作ღ★★◈。
各区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细川文惠ღ★★◈。各区市物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交存ღ★★◈、使用等相关业务的受理ღ★★◈、审批ღ★★◈、存档等管理工作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物业主管部门授权ღ★★◈,办理维修资金交存ღ★★◈、使用等相关业务ღ★★◈;社区居委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ღ★★◈。
第六条出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ღ★★◈,应当在完成核对后ღ★★◈,由财政部门划转到当地物业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ღ★★◈。
第七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ღ★★◈,逐步实现维修资金交存ღ★★◈、使用表决ღ★★◈、公示查询和监督管理的信息化与网络化ღ★★◈,提高维修资金管理效率ღ★★◈。
第八条 住宅ღ★★◈、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ღ★★◈,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ღ★★◈。
住宅与非住宅有共用基础的ღ★★◈,若住宅位于非住宅上方ღ★★◈,住宅与非住宅按整体楼层数确定相应交存标准ღ★★◈;住宅与非住宅不存在共用基础ღ★★◈、以共墙形式相连的ღ★★◈,住宅与非住宅按各自楼层数确定相应交存标准细川文惠ღ★★◈。
第九条 商品住宅凯时尊龙ღ★★◈、非住宅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ღ★★◈。首期交存标准为ღ★★◈:不带电梯的总楼层数为七层及七层以下房屋按58元/平方米交存ღ★★◈;带电梯的总楼层数为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下房屋按66元/平方米交存ღ★★◈;总楼层数为十二层以上房屋按118元/平方米交存ღ★★◈。
出售公有住房的ღ★★◈,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ღ★★◈、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ღ★★◈,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ღ★★◈;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ღ★★◈。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业主按本办法规定交存维修资金ღ★★◈,并督促业主交存ღ★★◈。在所购房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ღ★★◈,业主应足额将首期维修资金直接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ღ★★◈。
截至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房屋ღ★★◈,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ღ★★◈,未足额交存的ღ★★◈,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ღ★★◈。
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ღ★★◈,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交纳的维修资金可从监管的预售资金中划转至维修资金专户ღ★★◈。
(一)登录物业主管部门维修资金交存服务系统自主交存或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维修资金业务窗口或维修资金专户银行柜台交存ღ★★◈;
(一)房屋账户主要用于储存业主ღ★★◈、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以及房屋账户的增值收益ღ★★◈,房屋账户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ღ★★◈,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设总账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ღ★★◈,以幢为单位设总账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ღ★★◈,核算到户ღ★★◈。
(二)公共账户主要用于储存公共收益划转的维修资金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转入的其他资金以及出售公有住房划转的维修资金ღ★★◈,公共账户的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ღ★★◈,按物业管理区域设总账ღ★★◈,按幢设分户账ღ★★◈。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收益主要包括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ღ★★◈、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生产ღ★★◈、经营ღ★★◈、租赁等产生的收益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的回收残值ღ★★◈。
公共收益扣除业主委员会办公和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经费后ღ★★◈,其余部分用于交存维修资金ღ★★◈,具体交存比例由业主大会决定ღ★★◈,但不应低于公共收益总金额的60%ღ★★◈。
第十四条 商品住宅已经出售但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ღ★★◈,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按本办法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进行补建ღ★★◈。
出售公有住房时未提取或者未足额提取维修资金的ღ★★◈,售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补提ღ★★◈;业主未交存或者未足额交存的ღ★★◈,应当按规定补交ღ★★◈。
第十五条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ღ★★◈,应当按首期交存额度补齐ღ★★◈。各区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相关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发出续交通知书ღ★★◈,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督促业主续交ღ★★◈。
第十六条 业主补交ღ★★◈、续交维修资金ღ★★◈,应直接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ღ★★◈。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机构应当配合维修资金的收取ღ★★◈、交存等工作ღ★★◈。
第十七条 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ღ★★◈、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ღ★★◈、改造ღ★★◈,不得挪作他用ღ★★◈。
(三)一般使用应当由有利害关系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ღ★★◈,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ღ★★◈。
一般使用是指采取传统方法投票表决一个或多个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ღ★★◈;应急使用是指采取应急程序事前不用表决ღ★★◈、事后公示的使用方式ღ★★◈。
(一)申请单位根据房屋需维修ღ★★◈、更新改造的情况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ღ★★◈,物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到现场进行勘察并形成书面现场勘察记录ღ★★◈,符合使用条件的告知申请单位正式启动一般使用程序ღ★★◈。
(二)申请单位根据业主ღ★★◈、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及勘察结果ღ★★◈,提出维修和更新ღ★★◈、改造计划建议ღ★★◈,制定维修和更新ღ★★◈、改造方案ღ★★◈、维修工程预算书ღ★★◈,进行公示ღ★★◈,并向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有利害关系的专有部分面积的业主征求意见和进行表决ღ★★◈,并对结果进行公示ღ★★◈。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ღ★★◈。
(三)公示期间ღ★★◈,物业主管部门应现场查验公示情况并形成书面记录ღ★★◈。公示期满无异议的ღ★★◈,申请单位向物业主管部门报备ღ★★◈,并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ღ★★◈、改造方案ღ★★◈。
(四)维修工程竣工后ღ★★◈,由申请单位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工程认定ღ★★◈,对维修工程的真实性及是否与维修计划相一致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关验收材料ღ★★◈,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参与验收并对验收材料进行签章确认ღ★★◈。申请单位应当将维修工程竣工决算书ღ★★◈、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ღ★★◈。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ღ★★◈。
(五)维修工程竣工经公示无异议后ღ★★◈,申请单位到物业主管部门办理维修资金划拨手续ღ★★◈,需提交以下材料ღ★★◈:
7.经公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般使用业主意见征询表ღ★★◈、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和维修工程决算书等材料的照片及工程维修前与维修后的留存照片ღ★★◈;
第二十一条 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适用于危及人身安全ღ★★◈、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ღ★★◈,需要立即进行的维修和更新ღ★★◈、改造ღ★★◈。
(一)因地震ღ★★◈、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需紧急维修情况ღ★★◈;(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ღ★★◈、外墙防水严重损坏ღ★★◈;
第二十三条 出现需应急维修情形时ღ★★◈,经业主委员会现场查验确认后立即组织维修ღ★★◈,物业服务企业配合ღ★★◈。
申请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书ღ★★◈、维修工程改造方案ღ★★◈、维修工程预算书ღ★★◈、竣工验收证明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费用分摊公示表等材料ღ★★◈。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ღ★★◈。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选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应急维修的工程施工ღ★★◈、验收ღ★★◈、造价决算等工作ღ★★◈。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所需维修费用划至有关单位账户ღ★★◈。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及区域内住宅共用部位ღ★★◈、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ღ★★◈、改造费用ღ★★◈,按照下列规定分摊ღ★★◈:
(一)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ღ★★◈、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凯时尊龙ღ★★◈、改造费用ღ★★◈,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ღ★★◈。
(二)房屋共用部位ღ★★◈、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凯时尊龙ღ★★◈、改造费用ღ★★◈,由该房屋全体业主按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ღ★★◈。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全体业主的维修项目和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维修项目ღ★★◈,可从公共账户列支ღ★★◈,公共账户资金不足的ღ★★◈,由全体业主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ღ★★◈,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细川文惠ღ★★◈。
第二十九条 住宅共用部位ღ★★◈、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ღ★★◈、改造ღ★★◈,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ღ★★◈、非住宅的ღ★★◈,开发建设单位可从已交存的维修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中分摊维修和更新ღ★★◈、改造费用ღ★★◈,不足资金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ღ★★◈。
未交存维修资金或者维修资金续交不足ღ★★◈,发生应分摊维修费用的ღ★★◈,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承担ღ★★◈。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应按工程管理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施工企业ღ★★◈,与中标的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ღ★★◈,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法定手续ღ★★◈。
第三十一条 相关业主在公示中提出异议的ღ★★◈,由异议人与申请单位协商解决ღ★★◈。协商不成的ღ★★◈,异议人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
第三十二条 因维修ღ★★◈、更新ღ★★◈、改造工程产生的质量监督及鉴定ღ★★◈、造价咨询ღ★★◈、招投标等费用应当计入维修ღ★★◈、更新ღ★★◈、改造成本ღ★★◈。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ღ★★◈,对于单笔工程预算5万元以上ღ★★◈,或决算金额超过预算金额10%以上的ღ★★◈,申请单位应聘请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预决算进行审核ღ★★◈。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ღ★★◈、供电ღ★★◈、供气ღ★★◈、供热ღ★★◈、通讯ღ★★◈、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ღ★★◈、养护费用ღ★★◈;
(三)依法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ღ★★◈、庭院等专有部位的维修费用ღ★★◈;
(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ღ★★◈,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ღ★★◈、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ღ★★◈。
第三十五条 物业主管部门在保证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前提下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维修资金用于定期组合存款ღ★★◈、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等ღ★★◈,实现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ღ★★◈。
第三十六条 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应当定期分配ღ★★◈,当年交存部分和计息期内资金发生变动的收益按同期银行活期利率计算ღ★★◈,其余部分的年化收益以不低于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ღ★★◈。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与专户银行每年进行一次账目核对ღ★★◈。
第三十七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定商业银行ღ★★◈,开立维修资金管理专户ღ★★◈,并把资金保值增值ღ★★◈、管理高效等指标作为选择专户银行的依据ღ★★◈。
第三十八条 经业主大会决议ღ★★◈,业主委员会可自行管理维修资金凯时尊龙ღ★★◈,接受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督ღ★★◈。自行管理维修资金应具备的条件和流程ღ★★◈,由物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ღ★★◈。
第四十条 因拆除ღ★★◈、倒塌ღ★★◈、烧毁等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ღ★★◈,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应当返还业主ღ★★◈;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ღ★★◈,售房单位不存在的ღ★★◈,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ღ★★◈,收缴同级国库ღ★★◈。
第四十一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业主查询制度ღ★★◈,公开电话ღ★★◈、网站ღ★★◈,接受业主对房屋账户和公共账户中维修资金交存ღ★★◈、使用ღ★★◈、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ღ★★◈,接受业主投诉监督ღ★★◈。
第四十二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对本级维修资金管理情况开展财务审计细川文惠ღ★★◈,公开审计结果ღ★★◈,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ღ★★◈。
第四十三条 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ღ★★◈,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ღ★★◈。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ღ★★◈,物业主管部门在首次执行日ღ★★◈,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新账ღ★★◈,将原账资金ღ★★◈、负债和净资产会计科目期末余额进行重新分类后转入新账相关会计科目ღ★★◈,对新账相关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ღ★★◈。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ღ★★◈。
第四十四条 维修资金账户应当通过转账结算ღ★★◈,不得支取现金ღ★★◈。用于支付维修和更新ღ★★◈、改造工程费用的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约定的单位账户中ღ★★◈。
第四十五条 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ღ★★◈、使用ღ★★◈、保存ღ★★◈、核销管理ღ★★◈,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ღ★★◈,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ღ★★◈。
第四十六条 恶意骗取ღ★★◈、套用ღ★★◈、挪用维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ღ★★◈,或者业主因未按照规定补交ღ★★◈、续交维修资金ღ★★◈,导致延误维修时机给相关业主造成损失的ღ★★◈,应当依法补偿相关业主损失ღ★★◈,并承担法律责任ღ★★◈。
第四十七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开发建设单位对维修资金交存ღ★★◈、使用的服务情况纳入其信用档案管理ღ★★◈。物业主管部门ღ★★◈、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ღ★★◈、徇私舞弊ღ★★◈、玩忽职守的ღ★★◈,依法给予处分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四十八条 公共建筑的维修资金交存ღ★★◈,参照本办法商品住宅标准执行ღ★★◈。人防工程ღ★★◈、社区用房ღ★★◈、物业管理用房等公益性用房不交存维修资金ღ★★◈,其维修费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分摊ღ★★◈。
第四十九条各区市物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整治后物业共用部位ღ★★◈、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中的作用ღ★★◈,完善管理措施ღ★★◈,确保整治后的老旧小区物业住用安全ღ★★◈。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商品房现售备案手续的开发项目ღ★★◈,仍按原交存标准执行ღ★★◈。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收取的物业管理公共资金按本办法补建ღ★★◈、补交后ღ★★◈,可变更为维修资金管理使用ღ★★◈。
第五十三条各区市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ღ★★◈,结合当地实际ღ★★◈,制定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及已收取的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的管理实施细则ღ★★◈,并组织实施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金”ღ★★◈,涉及千家万户利益ღ★★◈,原《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烟政办发〔2016〕18号)已到期ღ★★◈。为满足实际需求ღ★★◈,市住建局物业管理科ღ★★◈、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启动《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工作ღ★★◈,完成初稿后ღ★★◈,截至2023年8月ღ★★◈,先后召开座谈会ღ★★◈、征求意见会5次ღ★★◈,听取市直有关部门ღ★★◈、开发企业ღ★★◈、物业企业ღ★★◈、物业协会ღ★★◈、房地产协会等单位建议ღ★★◈,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ღ★★◈,共收集意见建议40余条ღ★★◈,经多次修改完善ღ★★◈,形成本稿ღ★★◈。2023年4月ღ★★◈,《办法》被列为市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ღ★★◈。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ღ★★◈,保障物业共用部位ღ★★◈、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正常使用ღ★★◈,保障百姓的合法权益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ღ★★◈、财政部第165号令等法律ღ★★◈、法规ღ★★◈,结合本市实际ღ★★◈,制定本办法ღ★★◈。
6.《关于调整〈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业主表决事项及表决规则的通知》鲁建物函〔2021〕1号ღ★★◈。
7.《中共烟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ღ★★◈。
第一章 总则ღ★★◈,共7条ღ★★◈。 主要对制定依据ღ★★◈、维修资金交存范围ღ★★◈、基本定义ღ★★◈、各级部门职责分工等内容进行了规定ღ★★◈。
第二章 交存ღ★★◈,共9条ღ★★◈。主要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ღ★★◈、交存节点ღ★★◈、交存流程和专户管理要求等进行了规定ღ★★◈。
第三章 使用ღ★★◈,共18条ღ★★◈。主要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ღ★★◈、使用方式ღ★★◈、使用流程和相关标准要求等进行了规定ღ★★◈。
第四章 监督管理ღ★★◈,共13条ღ★★◈。主要对账户资金安全管理ღ★★◈、增值保值ღ★★◈、维修资金返还ღ★★◈、信息公开ღ★★◈、账户审计管理ღ★★◈、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等等进行了规定ღ★★◈。
《办法》起草过程中细川文惠ღ★★◈,注重与《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7月1日实施)等最新法律法规ღ★★◈、上级政策的衔接ღ★★◈,充分考虑烟台实际ღ★★◈,主要有以下特点ღ★★◈:
一是扩大交用范围ღ★★◈,贴合民需民意ღ★★◈。《办法》将“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单独依法登记权属的车库和储藏室”纳入维修资金交存ღ★★◈、适用范围ღ★★◈。将“无障碍设施”“单元门”“雨水污水管道”“非专业经营单位管理的供水ღ★★◈、供电ღ★★◈、供气ღ★★◈、供热ღ★★◈、通讯ღ★★◈、有线电视管线和设施设备”等列入维修资金使用范围ღ★★◈,贴合烟台实际ღ★★◈,能够更好的满足群众需求ღ★★◈。
二是改变交存方式ღ★★◈,保障资金安全ღ★★◈。原《办法》规定“业主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将首期维修资金交至开发建设单位ღ★★◈,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足额交至维修资金专户ღ★★◈。”《办法》调整为“在所购房屋办理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前ღ★★◈,业主足额将首期维修资金直接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ღ★★◈。”维修资金交存方式改为由业主自主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ღ★★◈,并明确了维修资金交存责任ღ★★◈、节点ღ★★◈,有利于保障资金安全ღ★★◈。
三是表决要求降低ღ★★◈,使用更加便捷ღ★★◈。《办法》将维修资金一般使用条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修改为“由有利害关系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ღ★★◈,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ღ★★◈。”表决阻力减小ღ★★◈,有利于快速使用维修资金ღ★★◈。
四是增加便民措施ღ★★◈,减轻企业压力凯时尊龙ღ★★◈。《办法》增加“建立业主查询制度ღ★★◈,接受业主对房屋账户和公共账户中维修资金的交存ღ★★◈、使用ღ★★◈、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查询”条款ღ★★◈,确保业主的知情权ღ★★◈、监督权ღ★★◈。增加“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ღ★★◈,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交纳的维修资金可从监管的预售资金中划转至维修资金专户”ღ★★◈,减轻了开发企业资金压力ღ★★◈,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ღ★★◈。
按照《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烟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文件规定ღ★★◈,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了《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ღ★★◈,2022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ღ★★◈,在烟台市门户网站向社会征集意见ღ★★◈,征集期内ღ★★◈,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建议ღ★★◈。截至2023年7月ღ★★◈,先后向5个市直有关部门及物业协会ღ★★◈、物业企业单位征求意见ღ★★◈,相关意见均已采纳ღ★★◈。
2023年8月11日ღ★★◈,市住建局在莱山区观海路23号住建局大院1号楼3楼大会议室组织召开了《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专家论证会ღ★★◈。会议邀请了来自经济ღ★★◈、法律ღ★★◈、社会ღ★★◈、城市管理等各领域的专家(专家名单附后)与会ღ★★◈,听取了市住建局负责同志对《办法》主要内容的介绍ღ★★◈,经过认真讨论ღ★★◈,形成以下论证意见ღ★★◈: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ღ★★◈、使用ღ★★◈、管理和监督是事关人民群众重大利益关切的大事ღ★★◈,《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烟政办发〔2016〕18号)已于2021年9月份到期ღ★★◈,适时出台新《办法》极为必要ღ★★◈。
2.《办法》形成过程中实施了科学缜密的调查研究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ღ★★◈,决策程序科学ღ★★◈、规范ღ★★◈。作为维修资金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ღ★★◈,《办法》确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ღ★★◈、管理ღ★★◈、使用和监督等内容科学ღ★★◈、客观ღ★★◈。
3.《办法》确立的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ღ★★◈、使用ღ★★◈、监督管理等实施方案ღ★★◈,体系完整ღ★★◈,内容详尽ღ★★◈,给本市物业主管部门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供了重要依据ღ★★◈,符合烟台实际ღ★★◈,充分体现了烟台市社会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ღ★★◈,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ღ★★◈。
4.决策过程中ღ★★◈,针对决策事项的特点ღ★★◈,组织实施了社会稳定ღ★★◈、生态环境ღ★★◈、生产安全ღ★★◈、财政经济ღ★★◈、舆情等方面的风险评估ღ★★◈,判断在严格实施相应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后ღ★★◈,风险可控ღ★★◈。
2.增加《办法》第五条第四款ღ★★◈:“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根据物业主管部门授权ღ★★◈,办理维修资金交存ღ★★◈、使用等相关业务ღ★★◈,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做好相关工作”ღ★★◈。
3.将《办法》第三十三条ღ★★◈:“……单笔工程预算5万元以上……ღ★★◈。”修改为ღ★★◈:“为保证工程质量和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ღ★★◈,对于单笔工程预算3万元以上ღ★★◈,或决算金额超过预算金额10%以上的ღ★★◈,申请单位应聘请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预决算进行审核ღ★★◈。
2023年8月17日ღ★★◈,市住建局组织召开会议ღ★★◈,对山东原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进行评审ღ★★◈。参加会议的有ღ★★◈:市物业协会ღ★★◈、惠万家物业ღ★★◈、飞龙物业及业委会等代表以及相关居民代表和专家ღ★★◈。会议听取了决策主体关于决策事项情况介绍ღ★★◈、编制单位关于《评估报告》编制情况介绍以及与会代表ღ★★◈、专家的意见ღ★★◈,经质询论证形成以下评审意见ღ★★◈。
1.本决策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ღ★★◈、规章和政策规定ღ★★◈,符合烟台市相关经济社会发展规划ღ★★◈,决策单位具有合法主体资格ღ★★◈,决策过程符合相关法定程序ღ★★◈,决策事项具有合法性ღ★★◈。
2.本决策事项结合烟台市实际ღ★★◈,在《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烟政办发〔2016〕18号)基础上ღ★★◈,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ღ★★◈、使用ღ★★◈、管理和监督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ღ★★◈、规范和完善ღ★★◈,对保障住宅共用部位ღ★★◈、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细川文惠ღ★★◈,维护维修专项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ღ★★◈、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具有重要意义ღ★★◈,符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ღ★★◈、人民群众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ღ★★◈,兼顾了各方面利益诉求细川文惠ღ★★◈,决策事项具有合理性ღ★★◈。
3.本决策事项风险评估采取查阅文献资料ღ★★◈、座谈访谈ღ★★◈、网络公示ღ★★◈、现场公告ღ★★◈、问卷调查等形式ღ★★◈,对决策实施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了调查ღ★★◈。调查过程中征求和听取了区市部门ღ★★◈、街道社区ღ★★◈、开发建设单位ღ★★◈、物业企业和部分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诉求ღ★★◈。通过调查了解到ღ★★◈,本事项决策方案ღ★★◈、配套措施等方面基本满足决策实施要求ღ★★◈,相关部门ღ★★◈、基层政府ღ★★◈、基层组织ღ★★◈、社会组织和所调查的居民群众绝大多数支持决策事项ღ★★◈,决策实施的条件基本具备ღ★★◈,决策事项具有可行性ღ★★◈。
4.本决策事项《评估报告》按照决策实施各个阶段可能发生风险ღ★★◈,在汇集利益各方意见诉求的基础上ღ★★◈,分析识别出 10 项风险因素ღ★★◈,并逐一制定了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ღ★★◈。评审认为ღ★★◈,《评估报告》分析识别出的风险因素较为全面ღ★★◈,在进一步完善并严格落实一系列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后ღ★★◈,决策事项的风险相对可控ღ★★◈。
本决策事项经过风险调查ღ★★◈、风险识别ღ★★◈、风险评估ღ★★◈,并制定ღ★★◈、落实相应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后ღ★★◈,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较为可控ღ★★◈,《评估报告》对措施后的风险等级判定较为客观ღ★★◈,采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后ღ★★◈,本决策事项为“低风险”的结论较为可信ღ★★◈,从风险评估角度考虑ღ★★◈,本决策事项可行ღ★★◈。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烟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ღ★★◈,市司法局对《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ღ★★◈,并征求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ღ★★◈。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ღ★★◈: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ღ★★◈,“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ღ★★◈,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ღ★★◈。”该《管理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被列为我市2023年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ღ★★◈,对其应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ღ★★◈。
根据《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烟台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 市住建局作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ღ★★◈,负责组织拟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ღ★★◈、使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ღ★★◈,是适格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ღ★★◈,烟台市人民政府对该事项进行审定ღ★★◈,是适格的决策主体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ღ★★◈,制定烟台市统一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ღ★★◈,属于烟台市政府的职责范围ღ★★◈,符合其法定权限ღ★★◈。
2022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ღ★★◈,市住建局按照有关规定在市政府网站公布了《管理办法》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ღ★★◈,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ღ★★◈。2022年10月18日ღ★★◈,市住建局听取了中泰物业ღ★★◈、中大物业ღ★★◈、市物业协会和房地产协会等有代表性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ღ★★◈,采纳意见2条ღ★★◈,对不采纳的意见进行了说明ღ★★◈。
2023年8月11日ღ★★◈,市住建局邀请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ღ★★◈、山东工商学院ღ★★◈、烟台市地理信息中心ღ★★◈、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5名专家召开论证会议,对《管理办法》进行论证ღ★★◈。经讨论ღ★★◈,专家认为《管理办法》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ღ★★◈、使用ღ★★◈、管理和监督进行了详细规定ღ★★◈,内容科学ღ★★◈,贴合实际ღ★★◈,操作性较强ღ★★◈,并提出了相关建议ღ★★◈。市住建局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ღ★★◈。
2023年8月ღ★★◈,市住建局委托山东原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管理办法》进行风险评估ღ★★◈,形成了风险评估报告ღ★★◈。评估单位经风险调查ღ★★◈、风险识别和风险估计ღ★★◈,提出了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ღ★★◈,认为《管理办法》实施风险可控ღ★★◈,为低风险等级ღ★★◈,建议做出该项重大决策ღ★★◈。
另外ღ★★◈,市住建局还履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初审ღ★★◈、部门会签及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等程序ღ★★◈。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相关规定ღ★★◈。
《管理办法》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ღ★★◈,部分内容在做相应修改后更加合法规范严谨ღ★★◈。
综上所述ღ★★◈,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主体ღ★★◈、权限合法ღ★★◈,决策草案已依法履行了公众参与ღ★★◈、专家论证ღ★★◈、风险评估ღ★★◈、合法性初审等程序ღ★★◈,内容总体合法ღ★★◈。
目前《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十八届·61次常务会议和2023年12月26日第十四届·85次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ღ★★◈,并于2023年12月28日印发ღ★★◈,2024年2月1日实施ღ★★◈。室内漆ღ★★◈,d88尊龙ღ★★◈。d88尊龙官网手机appღ★★◈,尊龙棋牌官网35bღ★★◈。尊龙手机版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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